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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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热办发【2000】33号
关于大连市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再补充通知
各供热、用热单位:
为加强供热管理,强化供热收费,保证供、用热双方利益,在供热收费制度未实行改革前,经市法制办、劳动局、财政局、物价局共同研究,决定对大价发【1995】68号《关于调整供热收费标准强化供热收费措施的通知》和大价发【1999】115号《关于大连市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有关供热收费问题,再补充通知如下:
一、 下岗职工缴费规定
根据大劳发【2000】113号《关于延长下岗职工证明使用期限的通知》第四条:“经年审的《下岗职工证明》当年有效,享受下岗职工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在《下岗职工证明》有效期间,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交纳供热费。
对经市政府批准的整体分流企业(含破产、搬迁改造企业)已无原工作单位的下岗自谋职业人员,供热费由其配偶或同居成员的单位承担。
二、 失业职工缴费规定
失业职工的供热费,由其配偶或同居成员的单位承担。
失业职工从事临时工作的,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由临时工作单位交纳供热费。
三、 离、退休职工缴费规定
离、退休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职工的供热费属非统筹项目,仍由离、退休职工原单位负责交纳。
破产、兼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的供热费,由其接收并管理的大连市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负责交纳。
1998年后的伤亡职工(含正常死亡)享受抚恤或生活补助费且家中无职工的遗属,其供热费仍由伤亡职工原工作单位承担。
四、 本知自二000年供热收费期开始实施。
五、 本通知由市集中供热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二000年十一月一日
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