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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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管理,保障生产和生活的供热需要,根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是开发区集中供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开发区热力总公司负责开发区集中供热的运行和经营,并根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授权,承担有关供热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
第三条 开发区实行集中供热。因集中供热不能满足特殊需要的用户,经开发区热力总公司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自行投资建设临时热源。
第四条 所有供热单位,均应按供热协议中规定的供热计划和负荷曲线保证供热。
第五条本办法使用于开发区内所有的供热单位和用户。
第二章 供热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 开发区内热力设施的建设由热力总公司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建设需要,制定年度计划,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主次干道的管网和热力设施由管委会投资,热力总公司组织实施 。道路红线以内的管网、表井、热力站等,由用户投资 ,热力总公司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用户室内采暖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技术规范 、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向热力总公司提交采暖系统竣工资料 ,经热力总公司参与建环土地局组织的工程验收合格后 ,方予供热。
第九条 成片开发小区(或公建区)内的供热设施建设由建设
单位投资。在建设期间需供热时 ,应无偿地将热源 、相应的管网及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热力总公司,经验收合格后 ,由热力总公司负责运行和管理。
第三章 供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主次干道的热力管网和热力设施由热力总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道路红线以内的入口计量阀门井,由热力总公司管理、维护 ,维修费用由用户承担;红线以内的其它供热设施由用户自己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用户必须经常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工艺管道进行维护和保养。因管理不善 ,造成供热达不到规定标准,供热设施损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表井、热力站内必须保证安全和清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供热设施 。不得擅自压埋拆动、占用检查井和热力站。
第十三条 任何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凡影响热力设施安全或正常运行的 ,必须征得热力总公司的同意,凡擅自施工而由此造成损失的 ,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章 集中用热申请与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需集中供热的用户 ,必须在每年的六月底前 ,向热力总公司申报本供热年度的用热计划 ,并按规定时间持已批准的年度计划和本单位的总平面图及建筑平面图、剖面图 、采暖平面图及有关技术资料与热力总公司签订供热合同 。次年申请供热的,续签供热合同即可 。供热合同签订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二十日至九月三十日。
第十五条 供热收费按开发区工商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标准收取
。采暖供热按采暖面积收费,室内净高超过三米的 ,每超
一米增收百分之二十的采暖费用。生产用汽按表计量收费。
第十六条 生产用汽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须先按月计划量交付
一个月信誉金( 信誉金作为最后一个月用汽量的费用,多退少
补) ,并于每月的二十一日至二十五日到热力总公司结算当月
的供热费用。
第十七条 生产用户必须认真申报用汽计划,热力总公司按计划供汽 。实际用汽量低于计划用汽量80%者,按80%收费。禁止超计划用汽。
第十八条 热水采暖在签订合同的同时 ,一次结算付清 。居
民采暖第一年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收交采暖费 ,从第二年起,由热力总公司直接与用户单位签约结算 。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收取滞纳金(按银行有关规定收取) 。供暖时仍未签订合同及虽未按规定交费的,一律不予供暖。
第十九条 开发区集中供热采暖期为每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
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止 ,共一百三十天。在规定的采暖期内,用户室温不低于摄氏十六度(停水停电除外)。低于上述规定 ,应查明原因,由开发区热力总公司负责处理。
第五章 违 章 处 罚
第二十条 热力总公司与用户应按合同法的要求签订供热合同 ,并对各方有关权益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双方发生争议 ,由建设环保土地局负责调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擅自连接集中供热管网,扩大供暖面积,改变供热途径的,除根据实际情况 ,补交实际费用、责令拆除或补办供热手续外 ,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凡擅自拆除、迁移、改建供热设施和擅自开关管网阀门的、检查井阀门的 ,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擅自放用热水和蒸汽(包括蒸汽凝结水),除补交实际费用、责令纠正、拆除外,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用户对所负责的热网和供热设施不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 、防寒和保温而造成严重跑、冒、漏或设备事故的,除对其停止供热外 ,按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管网上和两侧一米以内进行建筑、堆物、取土、种树等 。违者除责令拆除纠正外,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严禁往供热管沟、检查井、表井泄放污水及有害气体、污物等 。违者除责令进行清理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工程不予供热:
(一)用户对自管供热设施管理不当 ,造成漏汽漏水的。
(二)未经批准任意改变设计方案 、扩大管径改变管道走向的。
(三)未办理供热申请和供热合同的。
(四)未全部竣工或未达到国家设计 、施工规范要求的工程。
(五)供热系统的通讯设施 、主要辅助设施不健全,热量、
流量、压力、温度 、能源消耗等计量仪表不完善的。
(六)工程技术资料不齐全。
(七)未经热力总公司核验的供热工程。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 ,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或处理决定的,热力总公司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由集中供热热源所生产的蒸汽 、热水通过热网向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的方式。集中供热系统由热源、热网热用户三部分组成。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负责组织实施,并
进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发布的《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