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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蓝星水处理制剂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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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管理

新疆石油管理局供用热管理规则

来源:本站整理

新油调[1998]17号

—、总则

1、为了加强我局供、用热管理,保障供热设施安全平稳运行,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克拉玛依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所指供热单位为局属供热单位,用热单位为克拉玛依地区局属各单位。

3、管理局总调度处是局属供、用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集中供热方针、政策、法规;参与供热发展规划的制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生产运行调控管理和热力协调平衡;监督供热设施检修计划实施;参与供热系统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方案审定;负责对供用热系统的检查、考核、评比。

4、局基建工程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供热系统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立项后的基建综合管理;负责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组织局有关部门对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审批;项目招投标审批;工程承发包合同审批;工程质量监督认证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5、各用热单位必须有一名厂(处)领导分管供(用)热工作,并在本单位调度室或其它机构设置供(用)热管理岗位,负责供(用)热的生产及日常管理工作。

6、本管理规则适用于克拉玛依地区的局属供、用热单位,外地区局属单位(独山子石化总厂、准东勘探开发公司、乌市地区、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可参照规则执行。

二、供热

1、申请新建、扩建、改造的供热工程、(包括锅炉房、换热站、供热区域调整等),必须将立项报告和设计委托报局计划处、财务处、总调度处审批,委托经局审查通过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设计、修改、调整供热工程及设施。

2、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锅炉设施大修竣工后,应按国家规定经局主管供热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

3、供热设备、设施均由资产所属单位负责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对供热锅炉必须保证每年进行停炉检验和运行期检验。

4、供热单位与用户(个人或单位)应在每年8月30日前签订供用热合同,不签订合同的不予供热。

5、供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供热面积、供热参数、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难、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根据局财务处收费标准,按照内外有别的原则,收取供热费用。

6、用户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用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或因室内装修和不采取保温措施或保暖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用户承担责任。

7、各供热单位锅炉房的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劳动部门颁布的《蒸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及《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锅炉司炉工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司炉工、水处理工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操作必须达到规范化标准。

8、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必须保证供热设施及热力管网安全平稳运行,住宅热用户室内温度标准为18℃,最高不得超过20℃。

9、供热单位按规定回访热用户,每个供暖期不少于3次,回访应有记录并有用户签字,对达不到温度标准的住宅楼,每栋回访住房数量不得低于80%,并分析不热原因。

10、供热锅炉房供、回水温度、压力参数必须达到局规定标准,供热参数合格率要达到98%以上。

11、加强供热设备及热力管网、主要阀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的管理和维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确保采暖期的平稳供热。

12、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4小时以上(气温在—25℃以下时停热2小时以上),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局主管部门。

13、供热单位要对煤、水、电进行科学管理,按局总调度处的规定,做好能耗核算工作,要有计量、有标准、有考核,提高供热系统综合经济效益。

三、用热管理

1、拟在供热规划区内新增采暖面积、新建供热锅炉房,调整供热设施、改变供热方式(流程)或减少供热面积的必须提前6个月向局计划处、总调度处提出申请和报送有关图纸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竣工后必须经局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才能按设计指定位置与城市供热网连接,禁止在供热网上擅自开口连头。

2、用热单位负责本管辖区内用户室内采暖设施放障的处理,解决室内各房间温差过大,冷热不均匀的技术问题。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供热单位不保证供热:

(1)由于设计原则,供热系统全部或局部循环不畅,冷热不均,应由局设计管理部门责成设计部门解决。

(2)由于施工质量差或私自修改原设计造成系统不热的,由所在单位责成施工管理部门解决,并由局有关部门追究管理责任。

(3)未经局主管部门同意,乱接管线、改变供热系统运行方式的,由热用户自行负责。

(4)因所辖区域供热系统存在问题,供热单位已向热用户或用热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而末进行整改者,由热用户负责。

四、热力管道

1、局属各厂(处)供、用热单位根据冬季管网运行技术状况,制定出供热管网大修调整计划(见附表),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局总调度处,各工程要保证在当年9月10日前竣工验收。

2、热力管道的设计、新建、调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委托应经总调审定。在选择施工队伍时,遵守局有关规定,由经研所、基建工程部、总调度处共同组织招标。

3、设计部门在图纸初设后必须向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作图纸交底,广泛征求意见,提高设计质量。

4、新建、改造后的热力管道应按要求防腐,管道应进行强度、严密性等试验,在用管网每陷5年进行一次严密性试验。

5、新建、大修、调整后的热力管网必须进行吹扫、清洗,将管沟及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否则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6、为使介质在允许温降内输送,减少管道的热损失,降低能耗,管道必须按要求做好保温处理,保温层应平整密实,不得有裂缝空隙等缺陷。

7、新建、改造的热力管网竣工应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使用单位及局有关处室联合验收,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条件,否则不予验收:

(1)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工程质量经过质监站认证,有完整的施工图、竣工图及设计变更等文件。

(2)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试验记录。

(3)有耐压试验记录。

(4)有管道扫线记录及通水冲洗记录。

(5)工程费用结算完毕、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批。

8、集中供热设施根据产权的归属分别负责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其管理工作接受局总调度处的监督、检查、考核。

(1)主热力管道至居民楼单元入户第一道阀门(不含此阀)。主热力管道至各厂处围墙、院墙人户阀门(不含此阀),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使用、维修、保养。

(2)属下列情况的,均由资产所在单位负责热网及供热设施管理使用、维修、保养。

居民楼单元第一道阀门及居民楼内供热设施。

各厂(处)公用设施围墙院内管网及院内供热设施。

9、无能力维修管理供热设施的单位,可与供热单位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供热单位全权负责维修管理。

10、供热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热网安全经济运行调度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热力管网档案及必要的技术资料、报表等,并要求上报局总调度处。

热用户必须服从供热单位对热网系统调度。

11、供用热单位对所辖热力管网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各主要阀门必须完好无损,调节灵活,关闭严密,管网停运后要做好防腐保温工作,并每隔5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确保采暖期安全乎稳供热。

12、热网充水水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部颁发的《低压锅炉水质标准》中的规定。

13、根据局主管部门的要求,供热单位每年应提前做好冬季运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热力管网充水必须提前上报局主管部门并通知热用户,分供热区域充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4、热力管道初次供热时,管道配汽工应根据供热区域面积大小,供热距离远近,地势高差等因素调配管道内水流量及压力,使各供热环路的运行趋于水力平衡。

15、用热单位必须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按局要求一次性交纳供热管网集资费用30元/m2。需交费用的用热单位有:

(1)克拉玛依地区市属单位;

(2)局属各多种经营单位;

(3)各类商品房屋、住房;

(4)个体私营企业。

16、用热单位接到供热单位准备供热的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准备:

(1)检查所属供热系统及设施是否完好无损,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2)正在建设的供热设施甩头安装阀门;

(3)按规定对需要供热的设施和房屋采取防冻及保护措施。

(4)对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修和定期清洗。

17、初次供热时,和热单位应派人深入用户,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查,及时排除室内管道气塞,处理临时性故障,调整所属热力管网的水力平衙,保证热网循环畅通。

18、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供热单位的管网连接;

(2)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

(3)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

(4)擅自改变热用途;

(5)其他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五、热费管理

1、采暖费由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向供热单位缴纳。

2、采暖费从供热期开始按局财务处规定交纳。

3、管理局属内各单位(含多种经营和在结算中心开户的其他企业)通过局结算中心转帐。

4、非管理局属各单位通过银行结算。

5、用热单位在收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不得拒付采暖费。

六、资料管理

1、供用热单位应建立健全资料档案,并按要求准时上报各类报表。

2、各供热、用热单位需建立以下档案资料。

(1)锅炉及主要附属设备档案及管网档案。

(2)锅炉设备动态及供热管网一览表。

(3)新建、扩建、改造的供热工程档案。

(4)供用热负荷档案。

3 各单位必须将下列报表按时报局总调处,各类报表上报时间规定如下:

热表一、二于每年8月以前上报。

热表三、四于每年3月底以前上报。

热表五自点炉供热起每周上报。

4、各供用热单位所报报表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1)要求局属用热单位必须按时上报热表三、四。

(2)局属外地供用热单位如驻乌办事处、地调处,热表五每周上报各单位主管部门,局总调随时抽查,其它均按要求准时上报总调度处。准东地区、独山子、泽普地区和新源钢铁公司除热表一、二按时上报局总调度处,其它的均报到本单位主管部门,局总调度处随时抽查。

5、各类报表明细(略)

七、责任

供用热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违反本规则和双方签订的供用热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局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整改。限期内不予整改者,给予下列处罚:

1、由于设计原因供热采暖系统结构选择不合理、水力失调、违反设计规范或无故延误出蓝图时间,造成锅炉房印%以上供热面积不能按时供热或中断供热;供热量不足;局部供热设施损坏等,对设计部门处以所造成损失的1至3倍的罚款。

2、对于新建、扩建、改造大修的供热工程,如发现工程质量不合要求、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

3、未经局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供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

4、末按规定期限供热或擅自停热的,对供热单位按减少供热时间折算热价加倍罚款。

5、发生供热故障不能正常供热4小时以上(室外气温—25℃以下时2小时以上)末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局主管部门,又末及时抢修的,处以供热单位0.5万元至5万元罚款(停水、停电除外),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若因用热单位所辖范围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影响供热,在接到供热单位的通知2—4小时内未立即抢修的除处以用热单位0.5万元至5万元罚款外,还要赔偿供热单位经济损失(立方米软化热水成本30元)。

6、供热单位锅炉房出口供热参数达不到局规定要求而造成用户室温末达到要求者,对供热单位处以0.5万元至3万元罚款。

7、对擅自改变或增加供热设施的个人处以0.02万元至0.1万元罚款、单位处以0.5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8、擅自在采暖系统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放水装置或私自偷放水及改变热用途的,处以个人0.02万元至0.1万元罚款,处以单位0.1万元至3万元罚款,并赔偿供热单位经济损失。

9、在规定的供热设施范围内,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处以单位0.5万元至5万元罚款。

10、擅自改拆、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和擅自开关供热管网阀.门的,处以个人0.02万元至0.1万元罚款,处以单位0.5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11、故意损毁公用热力设施,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除进行教育外,处以个人0.04万元至0.2万元罚款,处以单位1万元至5万元罚款,仍不改者,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破坏公用热力设施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逾期末缴纳采暖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采暖热费总额加收1‰的滞纳金。

13、供用热单位发现违章者,罚款单位填罚款通知单经双方签字盖章,报局总调度处核实认可后,由局财务处直接办理;对被罚款单位拒不签字或签字后拒不交纳罚款者,由局总调处核实后出具证明,局财务处划拨。

14、对居民热用户、个体经营户或其他个人违章者,由供、用热部门根据其权限执行处罚,报局总调度处核实认可,单位财务部门征收。

15、被罚款单位罚款由单位资金中支付。

16、罚款的50%由局总调度处用于表彰奖励供、用热管理优秀单位和个人,50%返回处罚单位。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