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原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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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背景:
随着热改的深入,如何将"热"作为商品进行生产、流通和消费,如何制定合理的热价,并按热计量收费,已成为居民、供热企业关注的热点。天津市作为起步较早的热改试点城市之一,积累了大量热计量收费实践经验。中国热计量网记者带着以上大家所关注的问题,专门走访了原天津市政府供热办主任崔志强。
记者:很多媒体在宣传供热计量收费时经常使用“用多少热,交多少钱”字样,但据了解实施计量收费后每户还需按面积分摊部分热费,现在有些用户对计量收费后"不用热"也还得交钱不是很理解,您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的?
崔志强:
“用多少热,交多少钱”只能是热计量收费的一种象征性的说法,其实热计量收费并不完全等于按用热量收费,说白了,即使不用热,也需缴纳相应的公摊费用,只是数额相对小得多。
天津自1997年起,就在市内多个小区进行热计量收费试验。供热并不像水、电、煤气那样按表收费就行,实际上每个住户应负担的取暖费由两部分组成,即变动热费和固定热费。其中变动热费是指住户实际用热量的多少;固定热费指按住宅面积分摊的部分,取决于用户的居住面积。
计量收费后"不用热"也还得交钱,主要是交固定热费的钱。计量收费后每户还需按面积分摊部分热费的原因在于:
第一,住宅楼的公共建筑部分热能费用应由住户分摊,这部分热能费用约占单体建筑热能费用的30%-40%。
第二,供热住宅的每个住户都可以通过墙壁从相邻用热住户那里得到一部分热量,获得热量的多少与其居住的面积有关,所以在已供热楼房内不用热的住户,也应当缴纳一定的热费作为对周围住户的补偿。
第三,采暖期中,热用户由于某种原因可以关断阀门不用热,但供热站的设施及运行人员不能因其不用热而停止工作,所以供热部门的运行管理费,也应当按供热面积分摊给热用户。
其实,计量供热热费由实际使用量和居住面积分摊两部分组成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只是按居住面积分摊的比例占多少,各国没有统一规定,一般在30%-50%之间。德国等欧洲国家规定每户取暖费中,按供热面积分摊比例为30%,实际耗热量占70%。
记者:看来,按面积分摊部分热费包含了多种因素在内。请问,在天津进行供热计量收费试验的住宅小区,为什么采取了面积分摊与实耗热量为4:6的收费比例?
崔志强:
理论上来讲,实际耗热量在热费分摊中所占比例越高,就越能鼓励用户节约用热。但我们在天津凯立花园和龙潭路节能住宅小区进行热计量收费试验时发现,如果按欧洲惯例采用实际耗热量占热费70%的办法,住户取暖费便会出现较大差别,在住户消费心理不成熟、相应热计量配套政策法规、热计量取暖费的定价政策等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取暖费帐单难以操作的局面。因而天津采用了取暖费按供热面积分摊占40%,实际耗热量占60%的做法。
记者:天津作为最早进行热计量收费试验的城市之一 ,积累了不少热改的实践经验,对“热是一种商品”的认识度也是比较深的,您认为真正实现集中供热计量收费现在还存在那些问题?
崔志强:
经过几年的试验工作,在供热计量收费工作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面对的难题也不少。
首先是建国几十年来盖的楼房,在设计供热系统时根本就没有考虑节能和计量问题,供热系统本身存在着不具备热计量和热调控能力的固有缺陷。若改造这些老系统使其适应热计量,投资巨大,谈何容易。
其次是供热收费机制不健全,处罚不缴费者无相关法律可依。热既然是商品,它 的价值就应通过价格来体现。而热又不同于一般商品,当每个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一旦确定便划地为牢。集中供热对同一地界内的千家万户具有相对的垄断性,它不能像一般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和交易。所以"热"又是一种特殊"商品"。另外,按照政府对公益事业的要求,供热企业不能像其它商品生产者享有随意提价或停止销售的自由。据此,在制定供热价格时一方面要全面测算供热的经济性,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考虑供热的政策性,否则,不仅计量供热推广不了,还会酿成社会的不安定。
第三是还没有制定一套完整的计量收费价格体系。
我国现行的热价是按照供热面积和供热系统经营总成本加上微利计算出来的,这种计算方法不能精确地算出实际用热的数量,更不能测出它的品质,是一种粗放型的计算方法。这种热价能被用户认可,是因为现行的热费大部分由职工单位交纳,与个人切身经济利益联系不够紧密。但是当交纳热费由包费制转变为"谁用热,谁交费"时,热的"数量"、"质量"和"价格"等问题就十分突出了。
记者:集中供热计量收费可以说是势在必行,但面对的难题又很多,您认为今后的计量收费工作该怎样开展?
崔志强:
其实计量收费难就难在"计量"和"收费"两个环节。实践证明,要创造一个"谁用热,谁交钱","用多少热,交多少钱"的供热环境必须有两条保证:一是必须有一个运行工况稳定、调节计量方便可靠的供热系统,即解决供热的计量问题;二是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供热价格及收费管理办法,即解决供热的收费问题。
为使热价改革顺利进行,我认为目前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热的商品意识,供热消费商品化。具体做法是将现行由职工单位担负的热费,由暗补改为明补到职工每月的工资中,真正把福利型供热改变为"谁用热,谁交钱"的市场机制;
二是颁布新的供热法规。通过"立法"来规范供热计量收费的各项改革措施,使制定和执行热价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三是制订热计量技术规程和标准。如新的供热计量设计、水质水处理、运行、检修规程,劳动、材料、能源定额取费标准,为制定合理的热价及管理提供依据。